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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合同模板是怎样的(网络直播合同合作模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0 10:19:56 来源: 作者:用户10322    浏览次数:0    
摘要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微信号: 乙方: 艺名/昵称:电话: 微信号:抖音账号: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和推广技术。 2.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 3.现甲乙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双...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微信号:

乙方:

艺名/昵称:电话:

微信号:抖音账号: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和推广技术。

2.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

3.现甲乙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进行甲方之经纪推广的各项合作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定义解释:

1.1直播平台:指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线上演艺平台,如:快手、抖音、火山、全民小视频、腾讯now直播、陌陌、花椒、映客、斗鱼TV、多玩YY、熊猫TV、虎牙TV、Live直播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秀场业务有关的一些网站、移动端应用等的总称。

1.2直播ID:指乙方于日起和甲方开展合作后,于抖音等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ID号码,具体包括:

1.2.1

二、合作内容

合作期间,甲方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主播账号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商演、广告代言、线上游戏代言、线上及线下商品销售等相关活动。

2.1网络演艺

甲方代理乙方**主播账号在线网络演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合作范围内共同决策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积极进行企划宣传。

2.2线上商务经纪

甲方代理乙方线上商务经纪,如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线上商务活动。甲方在代理乙方商务经纪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书面合约,乙方承诺不可将**主播账号商务经纪权益授予给合约以外的第三方。

2.3线下商演

甲方代理乙方进行线下商务经纪,如商业演出、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等须与乙方共同商议决定。

2.4商品销售

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乙方通过个人直播间进行销售或进行线下商品销售,双方进行分成的商务行为。商品的选品和销售安排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四、合作期限

4.1本合约合作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2本合约到期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约。

五、直播约定

5.1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视频秀场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

5.2乙方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天/月(一天直播有效时长2小时为一个有效直播天数)。

5.3乙方每自然月最低直播时长:小时/月。

5.4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直播约定内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收益所得进行扣减甚至解除合约。

六、收益分配

6.1虚拟礼物收益

6.1.1在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获赠的虚拟礼物等收益由甲方管理,按月结算和分配。

6.1.2甲乙双方按%和%的比例分配网络平台结算的虚拟礼物收益结算。

6.2商品销售收益

6.2.1在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销售的商品,甲方按营业额净利润的%向乙方结算收益(扣减退换货金额),按月结算和分配。

6.3广告费及线下商演收益(含线上和线下)

6.2.1在合作期间,乙方进行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商业演出等商务活动所得广告费及线下商演收益,甲方按收益的%向乙方结算收益,甲方收款后一周内向乙方结算。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7.1甲方有权独家在全国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双方达成一致的线上演艺事务活动和工作。

7.2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关服务,对于乙方的演艺事务,乙方可提出建议和要求,双方共同决定,作出有关安排、规划并实施。

7.3若非因乙方原因产生与乙方演艺事务相关的争议或纠纷,甲方有权选择协助乙方安排其所需法律服务,乙方应予以配合,相关费用支出由甲方先行垫支,并计入演艺事务服务成本费用。因此类争议及维权产生收入的,计入乙方演艺事务收入,并由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比例分享。如乙方因其个人原因陷入任何争议或纠纷,经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自愿协助其解决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基于为乙方演艺事务服务发生的成本支出由甲方先行垫付,并在双方进行收入分配时由甲方优先回收。

7.5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情况,并提出建议和安排,但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前述信息保密。

7.6甲方有权安排乙方接受演艺培训,并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本协议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对其演艺事务收入进行分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其他任何时候,乙方应自行负担属于个人的一切开支,不得借甲方名义作任何借贷及经营,或令甲方名誉上或财务上遭受损失。

8.2乙方保证其享有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全部资质及能力,且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其未曾与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且未处于任何可能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法律关系中,合作期间内亦不得发生此类情形。

8.3乙方须配合甲方对乙方的形象打造和宣传,配合双方共同决定的演艺事务。

8.4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所有演艺事务乙方均应独立、亲身完成。乙方所为的演艺事务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或侵犯他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解除,乙方均不得将合作期间因演艺事务而产生的任何创作成果中的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同或类似的构思、创意、情节、桥段、对白、人物等)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授权他方使用;

8.5乙方保证会尽力保持最佳的健康状态,不会参与任何有危险性的活动,以免不能以最佳的状态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务及其相关业务。为了有效维护和管理乙方的艺人形象,最大化本合同利益,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发型及头发颜色、长短,不得对五官及身体进行整形。

8.6乙方应时刻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言行举止和道德操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不得出现吸毒、赌博、斗殴、酗酒、嫖娼等不良行为,不得发表任何敏感性的(如政治、宗教、民族相关的)或其他有损其形象或演艺事务事业发展的言论与或为相关行为。乙方并将充分维护甲方社会声誉,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发布可能对甲方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或可能导致甲方牵涉入任何纠纷或诉讼的言论或从事此类行为。

8.7乙方应向甲方充分披露与本协议签署、实施有关的个人情况,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个人资料、简历、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乙方保证前述所有披露情况及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客观性与真实性,甲方应对前述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8.8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含本名及艺名,账号ID)。

8.9鉴于传媒领域工作的特殊性,乙方理解并同意其工作时间(可能在公众假期、晚上等)及工作地点(可能于广东省任何其他地区)均不固定。乙方同意按照双方协商之时间、日期和地点,参与双方商定的演艺事务。

8.10乙方保证于本合约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有与本合约有冲突的约定;与甲方签订本合约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

8.11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账号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线上(互联网)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作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邀请乙方参与线上演艺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演艺活动并签订合约,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线上合约。

8.12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其**账号的独家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乙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在甲方指定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包括固定端及移动端)等进行表演或通过视频方式进行商品销售。

8.13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采取适当之行动及出具、签署有关文件(如授权文件等),以协助甲方确权、行权、维权,保障甲方基于本协议的权益及工作执行。

8.14乙方自主研发的课程和撰写的书籍,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合同期内,课程和书籍的销售利润分配,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15乙方以非**主播身份创造的直播或者演出等收益,与甲方无关,归乙方独有。

九、保密条款

9.1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漏本合约和其他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合约约定义务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

9.2为履行本合约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乙方的个人信息或者资料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

9.3本合约中的保密义务在本合约终止后五年内仍有效。

十、违约责任

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2个月全部综合收益(含虚拟礼物收益、商品销售分成、广告费、线下商演收益及其他相关收益,按乙方违约行为发生前的12个月平均值计算):

10.1.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网络平台进行与**账号相关表演的,包括乙方擅自利用小号进行进行与**账号相关表演的;

10.1.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与**账号相关的表演等商业活动;

10.1.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与**账号相关的商务经纪等活动;

10.1.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与**账号相关的代理;

10.1.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账号擅自与其他线上演艺平台有任何形式合作的;

10.1.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账号擅自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的;

10.1.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甲方其他主播或员工谈恋爱的;

10.1.8签署本协议前,尚未与其他经纪公司或平台终结经纪合同或主播协议的。

10.1.9其他构成违约的行为。

10.2甲方违反保密义务、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需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2个月全部综合收益(含虚拟礼物收益、商品销售分成、广告费、线下商演收益及其他相关收益,按乙方违约行为发生前的12个月平均值计算),并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十一、争议解决

11.1因本合约引起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2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向违约方追偿的,守约方有权就进行诉讼行为产生的费用向违约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十二、其他约定

12.1本合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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