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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 (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4 21:09:54 来源: 作者:用户95003    浏览次数:0    
摘要

一、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用办理公证,不用花公证费,而且可以很快就拿到房产证 遇到房产继承,在人们的头脑中,习惯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登记,花上价格不菲的公证费。因为公证费是按照房屋的面积、价值等计算出来的,少则几千多则上万。 下面我告诉大家一个新的办理方法: 即所有遗产继承人共同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一个权属调查,记录相关继承关系的调查笔录,经公告以后,就...

一、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用办理公证,不用花公证费,而且可以很快就拿到房产证

遇到房产继承,在人们的头脑中,习惯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登记,花上价格不菲的公证费。因为公证费是按照房屋的面积、价值等计算出来的,少则几千多则上万。

下面我告诉大家一个新的办理方法:

即所有遗产继承人共同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一个权属调查,记录相关继承关系的调查笔录,经公告以后,就可以按继承确定的份额领取房产证了。这就叫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如此便可省掉了成千上万的公证费。

这是不是很聪明哦

二、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强制公证已成过去时

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也就是说,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对强制性公证问题做出规定,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即使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如果符合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应给予办理,而拒之门外。

该《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各地开展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各不相同。

而在该《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之前,原司法部、原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通知已于2016年7月5日废止)对继承、受遗赠房产的转移登记实行的是强制公证。因公证收费过高,一直被诟病。

三、需准备的材料和注意事项,可一定要了解哟

1继承(受遗赠)法律关系的材料必不可少。包括申请人的自然状况、亲属关系等,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对其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查验、询问、函调和实地查看等。

2全面查验相关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人和房。

一个是继承(受遗赠)主体资格的审查,即哪些人有继承(受遗赠)房产的资格。

另一个是继承(受遗赠)标的物–不动产的审查,包括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的人数,权利行使是否受到限制(查封抵押)等。

3相关权利人必须观点一致。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即可。咨询律师,可又要有花律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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