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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是什么(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后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0 06:47:17 来源: 作者:用户19861    浏览次数:1    
摘要

作为消费者进行消费,肯定是想买的产品舒心、顺心,可是有些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私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会威胁消费者的性命安全,所以国家对于这种行为也一直在严厉打击。 以案释法: 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在未取得生产农药资质的情况下,租赁一处民房,从其他公司购进原料,分装、灌装伪劣农药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相关生产设备、原料、包材的购进,被告...

作为消费者进行消费,肯定是想买的产品舒心、顺心,可是有些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私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会威胁消费者的性命安全,所以国家对于这种行为也一直在严厉打击。

以案释法:

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在未取得生产农药资质的情况下,租赁一处民房,从其他公司购进原料,分装、灌装伪劣农药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相关生产设备、原料、包材的购进,被告人李某乙组织雇佣工人何某等11人进行生产,将购进原料分装、灌装出数十种不同厂家、不同品牌、不同功效的成品农药。贾某、胡某负责将制成的成品农药运送至物流处,对外销售给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处,销售金额共计370余万元。

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生产窝点扣押灌装机4台、封口机4台、打码机1台、电子秤3台等设备;扣押原料药334袋、商标341箱、包装箱3630个、半成品120箱;扣押百菌清、吡唑醚菌脂、灭蝇胺等伪劣产品641箱,共计171259.6元。

经抽样并送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进行鉴定的14中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非法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21人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最终判决23人有期徒刑缓刑到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编提醒:

作为经营者,不应为了私利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后果是经营者本人无法估量的。而作为消费者,尤其是和食品、生活有关的产品,更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利,不给无德经营者钻空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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