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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义(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4 01:24:07 来源: 作者:用户41467    浏览次数:0    
摘要

ta">2022-01-2911:22·张博律师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ta">2022-01-2911:22·张博律师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对毒品形成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比如医生因病情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五、案例解读

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接收装有毒品海洛因的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又在李某租住的郑州市二七区另一小区某室中查获其藏匿的毒品海洛因。经鉴定,李某接收包裹中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125.4克,含量为55.47%;李某租住处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1.74克。

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与“阿菊”二人商议,其以260元一克从阿菊处购买毒品,阿菊邮寄给李某,李某通过微信向“阿菊”提供在郑州的收货地址、联系方式、虚假收货人的名字,2018年6月18日中午12时30分许,李某通过“阿菊”在微信中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快递员,其将电动车停在二三十米处观察,让黄某帮其领取快递包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137.1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毒品2137.14克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查扣在案的其他物品及作案工具三星智能手机1部予以没收。

李某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通过微信和寄件人沟通,明知是包裹中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接收,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也查获到海洛因,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2137.14克,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律师解析

(一)“持有”的认定

“持有”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接触及直接持有毒品,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其进行管理和支配,就是持有。比如物流寄递人员送货至指定地点,并已打电话确认收货者身份,即将交付毒品的情形即可视为持有毒品。

(二)本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

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

区分两罪,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运输毒品罪主观上通常具有贩卖牟利或通过帮助他人运输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又符合运输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但无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或无确实证据证实行为人以运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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