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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几年(最高院非法转让土地罪认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30 15:13:24 来源: 作者:用户41516    浏览次数:1    
摘要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0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山子村委会与刘某甲、刘某乙签订尖山子村原砖厂的废弃场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三十年(2004年1月1日至2034年末止)总计承包金为人民币6万元,约定将尖山子村原砖厂的一切设备、电器、旧窖、厂房、机井及场地归刘某甲、刘某乙所有。 2008年7月1日,刘某甲、刘某乙达成协议,刘...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0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山子村委会与刘某甲、刘某乙签订尖山子村原砖厂的废弃场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三十年(2004年1月1日至2034年末止)总计承包金为人民币6万元,约定将尖山子村原砖厂的一切设备、电器、旧窖、厂房、机井及场地归刘某甲、刘某乙所有。

2008年7月1日,刘某甲、刘某乙达成协议,刘某甲支付给刘某乙300万块红砖(约折合人民币60万元),该砖厂承包权、经营权归刘某甲个人所有,刘某乙不再参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200万元的价格将砖厂79197平方米(折合119亩左右)场地转让给本市范家屯镇某村居民王某,其中允许建设区76878平方米,一般农田1459平方米,基本农田158平方米,公路用地702平方米。合同约定王某可将砖厂场地用于地产开发、工业项目、商业项目、养殖、种植等其他行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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