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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按1.2元/度收取 下浮不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31 11:56:31 来源: 作者:用户70455    浏览次数:0    
摘要

福建省物价局最新批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含电费)上限按1.2元/度收取,下浮不限。 理论上来说,给电动汽车充电采取“充电服务费+电费”的缴费方式。 目前, 厦门新建的充电桩设备只有出租车可充电,未对社会车辆开放。运管处相关人士透露,他们上月报备的充电服务费为0.6元/度。 充电电费方面,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中接入电网的充电桩,高峰时段0....

福建省物价局最新批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含电费)上限按1.2元/度收取,下浮不限。

理论上来说,给电动汽车充电采取“充电服务费+电费”的缴费方式。

目前, 厦门新建的充电桩设备只有出租车可充电,未对社会车辆开放。运管处相关人士透露,他们上月报备的充电服务费为0.6元/度。

充电电费方面,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中接入电网的充电桩,高峰时段0.9139元/度,低谷时段0.3305元/度,其余时段0.6222元/度。另一种是分散接入电网的充电桩,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收0.533元/度;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高峰时段收1.15975元/度,低谷时段收0.41445元/度,其余时段收0.7871元/度。

据悉,相比于汽油、天然气,用电的成本更低。据业内人士统计,在厦门,出租车司机用油每公里成本在0.6元-0.7元,用气每公里成本约在0.4元,而用电每公里成本在0.3元。

而对于从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的经营性企业来说,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

以下为批复全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批复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的请示》(厦场站〔2015〕2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要求,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含电费,下同)上限按1.2元/千瓦时收取,下浮不限。鉴于你公司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内部结算,其标准暂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二、你公司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视情况重新核定。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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