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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补偿的基本概念和满足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3 03:09:09 来源: 作者:用户98948    浏览次数:0    
摘要

现在国家出台了一项新的规定,专门是为了保障好另一方离婚人士的权利,那就是离婚家务补偿了,那你知道什么是家务补偿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家务补偿的概念,希望能帮到你。 家务补偿的概念 所谓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经过2001 年的修改, 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

现在国家出台了一项新的规定,专门是为了保障好另一方离婚人士的权利,那就是离婚家务补偿了,那你知道什么是家务补偿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家务补偿的概念,希望能帮到你。

家务补偿的概念

所谓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经过2001 年的修改, 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补偿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离婚救济体系中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体现社会公正。

家务补偿的所需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此乃成立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即只有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才产生。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2)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请求方必须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此为启动该请求权的实质条件,也是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家务劳动虽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开支,间接增加家庭的财富。如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离婚时一方又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就是漠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补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才存在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内容而言,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动和精力。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离婚时不提出补偿请求,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②单论适用主体,依该规定,只有离婚时的夫或妻享有家务补偿请求权。这一规定与社会实际不相符,家务补偿制应着眼于保护家务劳动实际承担人的权益,实践中家务劳动的承担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家政服务人员,二是夫妻,三是夫或妻的父母。家政服务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已转化为以获取报酬为目标的社会劳动,不再属于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因此,享有家务补偿请求权的主体应当包括两类,即夫妻和夫妻的父母。《婚姻法》第四十条确立了夫或妻的权利主体地位,但却严重忽视了老年人的家务劳动付出,故而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为成年子女家庭从事家务劳动的父母也享有家务补偿请求权。

确立老人的家务补偿请求权主体地位之必要性。离开自己的住所地,进入异地成年子女家庭从事家务劳动的老年人,被称为“老漂”。近些年“老漂”家庭有数量趋多、时间趋长的发展态势,即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选择让父母带孩子,且带孩子的时间越来越长;更有甚者错误的认为父母帮自己带孩子理所当然,从出生到小学毕业一带就是十几年。“据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约1.44亿,其中‘老漂族’占到近10%。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大和老龄化趋势明显,‘老漂族’估计还将越来越多。”③老年人晚年生活被子女吞噬已成为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这其中隐含的都是老年人权益严重受损而得不到矫正的社会不公正。

老年人进入子女家庭所带来的痛苦不仅在于劳动强度的增加,更在于自由和尊严的折损。老年人以帮忙的姿态进入子女家庭决定了在新家庭中的从属地位,也意味着老人失去了家庭规则和行为标准的主导权。自己的一切行为都将成为子女评价的对象,而非自己去评价子女行为,子女掌握着评价标准,原来自认为很多对的做法都被子女评价为不对。老人会不自觉地失去表达观点的自由、按自己意愿做事的自由,同时也造成了尊严的严重受挫。很多老人戏称像“坐牢”,这也正是多数老人不怕在自己家带孙子,但怕在儿女家带孙子的原因。伴随长期低迷的精神状态而来的必然是免疫力降低和健康受损。如果是与老伴分离独自进入子女家庭的“单漂”,则精神损害更加严重。

确立老人的家务补偿请求权主体地位,建立“老漂”家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必要且迫切。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建立,赋予老年人对成年子女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可以促使子女及社会正视和尊重老年人的额外付出,体谅其辛劳,纠正“父母应当帮自己看孩子”的错误认识,促使成年子女正视自己的责任,缓解老人的身心危机,提升老人的存在感和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老漂”家务补偿制度权利义务主体的界定。权利主体是“老漂”,依是否与老伴分居可分为“双漂”和“单漂”。“双漂”是指父母一同进入了成年子女家庭,“单漂”是指父或母单独进入子女家庭。“老漂”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老人无对孙(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老人进入异地成年子女家庭,是指老人放弃了自己原来的社会环境和生活圈,进入陌生的成年子女生活环境,对新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的适应将会成为老人较大的压力来源;老人成为子女家庭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若只是跟随子女养老、治病则不在此列;老人从事家务劳动具有持续性和长期性。老人在子女家中承担家务须持续六个月以上。

义务主体是要求老人帮助的成年子女夫妻或虽未婚但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已婚成年子女,不论年轻夫妻间实施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老人家务补偿金的义务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非儿媳或女婿一方。未婚成年子女不论是否育子,父母均可向其主张家务补偿金。

非漂老人家务补偿请求权主体地位的确立。中国老人帮成年子女做家务有很多种模式,除了异地“漂”进子女家庭,还有大量在本地为子女服务的老年人。本地“帮忙”大概分为三种情况:已婚子女进入父母家庭同住,组成两代混住大家庭;两代家庭本地分住,但孙(外孙)子女以老人看护为主;成年子女外出工作,留守老人照顾孙(外孙)子女。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中老人和成年子女呈相互照顾状态,不宜适用家务补偿制度,第二、三种情况属于老人对成年子女家庭的单向付出,应当赋予老人家务补偿请求权。但区别于“老漂”的是,老人在本地,无需承担因新环境压力和自由尊严折损带来的精神痛苦和健康隐患。因此,在计算补偿金时可参照“老漂”补偿金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低于“老漂”年度补偿金的50%。

家务补偿关系存在于三类主体之间:一是已婚夫妻之间;二是“老漂”老人与其成年子女夫妻(成年子女)之间;三是非漂老人与其成年子女夫妻(成年子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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