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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8 16:57:02 来源: 作者:用户19349    浏览次数:0    
摘要

法信·裁判规则 1.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作缺席判决——黄勤诉成都市利元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强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主旨:法院已通过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合法传唤后,又采用公告送达的,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公告送达实际增加了当事人的应诉机会,更有利于保障其诉讼权利。故公告程序的瑕疵不足以改变法院已对当事人进行了合法传唤的事实。后被告又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的,法院...

法信·裁判规则

1.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作缺席判决——黄勤诉成都市利元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强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主旨:法院已通过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合法传唤后,又采用公告送达的,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公告送达实际增加了当事人的应诉机会,更有利于保障其诉讼权利。故公告程序的瑕疵不足以改变法院已对当事人进行了合法传唤的事实。后被告又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作缺席判决。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6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谭某诉周某、殷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主旨:当事人故意逃避、拒绝签收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法院综合庭审及证据材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18年3月16日

3.行为人经审理法院合法传票的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金波诉商波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主旨:行为人经审理法院合法传票的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依据到案当事人的陈述和其向法院提交的两张借条,足以使得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王琳、王仁波主编:《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4.对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借贷纠纷,适宜缺席判决——贵溪市某金融机构诉毛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我国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只要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就应视为送达,即无论债务人是否知情,只要缺席开庭审理,就可以缺席判决,不存在剥夺了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风险应由债务人承担。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网2013年2月27日

5.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缺席判决——金爱珠(JINAIZHU)诉杨宏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主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借贷关系明确的,经法院审理后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案号:(2010)浙丽商外初字第1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司法观点

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作出的判决。为了使判决能够符合案件的真实,判决一般应在原被告均出庭陈述并进行充分辩论的情况下作出。但在有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可能无正当理由仍不出庭或中途退庭,如果因为此种情形的出现,法院就不能作出判决必然影响法律关系的确定。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作出判决。缺席判决的正当性在于当事人的缺席是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在我国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并非一律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胜诉。法院仍然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的审判原则。例如,在被告缺席时,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仍然会判决原告败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形:

1.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已经把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种情形应当注意的是仅限于被告方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形。如果属于原告方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而不是缺席判决。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缺席判决。

6.在现行制度下,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第三人实际是当事人,其地位相当于被告,因此,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以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缺席判决。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因此,缺席判决的正当性也就自然存有疑问。

在第4、5两种情形中,由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时作出的判决也就是缺席判决。

摘自张卫平、李浩:《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60-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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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百三十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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