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门诊、住院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部就诊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 |
居民个人支付比例 |
30% |
40%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70% |
60% |
2、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见下表:
定点医疗机构 |
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二级 |
三级 |
三级特等 |
起付标准 |
150元 |
400元 |
1200元 |
2000元 |
支付比例 |
80% |
70% |
60% |
50% |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就医结算流程: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诊医师诊断符合住院病种目录规定,确需住院治疗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未成年人)、社保卡和住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审核登记,再办理住院挂账手续。
参保居民预交一定比例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根据预交押金情况,多退少补。
备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要求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自付。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起付线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住院 |
第三次住院 |
第四次及以上 |
|
三级特等 |
850 |
800 |
550 |
0 |
三级 |
650 |
550 |
350 |
0 |
二级 |
400 |
300 |
150 |
0 |
一级及社区 |
200 |
150 |
100 |
0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费用档次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 |
1万元以上至5万元 |
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
|
三级医院 |
88% |
91% |
||
二级医院 |
90% |
95% |
||
一级及社区医院 |
92% |
95% |
||
三级医院 |
91% |
94% |
||
二级医院 |
93% |
95% |
||
一级及社区医院 |
95% |
97% |
3、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调整为:
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4%
其他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2%。
4、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调整为4%。
5、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特药所发生费用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76%
6、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
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西安市医保卡将停止制发、补办。随后,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之日起,将停用医保卡。请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群众微信扫码激活电子医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