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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终审的情形(讲解一审终审的法律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16 14:16:07 来源: 作者:用户40109    浏览次数:2    
摘要

民事诉讼法中一审终审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3.调解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但存在三个例外,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5.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6.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

民事诉讼法中一审终审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3.调解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但存在三个例外,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5.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6.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 案例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某民事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张三独任审判,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院由李四、王五、赵六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二审合议庭认为原一审判决程序严重错误,于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区法院由张三担任审判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再次上诉,中院仍然由李四、王五、赵六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程序依然错误,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请分析本案法院的做法? 答案要点 某区法院由张三独任审判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做法错误。(要点1)。 首先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要点2); 其次,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独任审判员张三应当回避(要点3) 当事人对重新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依然由审判员李四、王五、赵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要点4)。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再次上诉的,原二审合议庭无需回避。(要点5)。 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要点6)。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要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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