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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0 04:47:32 来源: 作者:用户65499    浏览次数:0    
摘要

ta">案例: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签好合同,李某当即把100万元付给了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时,张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李某以其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李某已经向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张某的主要义务是将房屋过户给李某,即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因此,张某拒绝办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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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签好合同,李某当即把100万元付给了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时,张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李某以其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李某已经向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张某的主要义务是将房屋过户给李某,即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因此,张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实质上导致了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合同的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解除权将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根据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约定解除权的产生并不是单方所能决定的,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产生的。

而《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是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本案中,张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拒绝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依合同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照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实现形成权无需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但为了避免“合同僵局”的出现,我国《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在本案中。李某通过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其与张某的合同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为了维持交易的稳定性,法院在判定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立时,往往较为严格和慎重,尤其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等不动产纠纷案件中,通常不会轻易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全面仔细地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避免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而造成难以挽回的不利后果。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为合同的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换言之,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的情形下,法院不得主动审查或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针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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