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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22年非法集资最新消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3 07:12:10 来源: 作者:用户17518    浏览次数:0    
摘要

早前,刑法学法律人士的微信朋友圈,满满被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刷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本司法解释对于相关罪名的追诉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 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涉案罪名的追诉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两高一部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19年出台的《...

早前,刑法学法律人士的微信朋友圈,满满被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刷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本司法解释对于相关罪名的追诉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

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涉案罪名的追诉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两高一部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1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对具体追诉量刑标准进行改动。

那么,最新司法解释究竟修改了什么地方?我们就结合两者对比来捋一捋。

一、制定背景及生效时间

众所周知,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修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法定刑,提高集资诈骗罪最低法定刑等),对两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但在对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也就是2021年3月1日至今,对于非吸、集诈的案件办理,并没有与刑修十一修改后相对应的司法解释,能够适用的仍然只有2010年解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相关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巧合的是,本解释的生效时间为2022年3月1日,与刑修十一生效的时间间隔刚好一年。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的修改

关于非吸行为方式,在前后两个司法解释中均放在第一、二条,我们将其比对阅读:

1、最新的解释将“依法批准”的表述换成了“依法许可”,依据《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就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其认为如此修改“更能凸显法治思维,表述更准确”;

2、最新的解释将新增“网络”宣传形式,并将“手机短信”形式修改为“手机信息”形式,也是对社会发展的一个适应性调整。

1、在非吸的行为模式中新增“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养老服务及产品”等方式,是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类似非吸案件所做的针对性调整,也体现出国家对此类非吸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势。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的变更

刑修十一施行前后,《刑法》条文中本罪的刑罚设置如下:

在刑修十一施行前,本罪对应的是2010年解释的规定,仅有两档刑期,且具体追诉量刑标准中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不一致。2022年解释作出的改动主要如下: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设置

在刑修十一施行后,对本罪新增一款条文“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解释第6条对此予以相应的明确: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有两个要点需要掌握:

1、此处提及的一个时间点为“提起公诉前后”,在之后的很多案子中,这一条款可能与认罪认罚制度相结合适用;

2、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可以降档处罚,这对当事人积极退赃能够有很强的激励作用。

五、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变更

刑修十一施行前后,本罪的刑罚设置如下:

在刑修十一施行前,本罪对应的是2010解释的规定,三档刑期,且具体追诉量刑标准中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不一致。2022年解释作出的改动主要如下:

六、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刑的标准

刑修十一施行后,这两个罪名的罚金刑规定如下:

在刑修十一施行之前,罚金刑的幅度是写在刑法条文中的,但刑修十一修订后,删除了原罚金刑的幅度,因此刑修后的罚金幅度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现在司法解释第九条中得到了明确:

七、非法集资犯罪与传销活动犯罪的竞合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往往会同时存在涉嫌传销活动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下的罪名。两高一部于2013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中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年解释第13条也再次明确: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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