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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养老保险新政策(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3 00:54:23 来源: 作者:用户73967    浏览次数:1    
摘要

ta">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印发,今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了解到,与原有实施意见相比,新的《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现行不同参保阶段的政策规定,从参保对象、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和终止等过程和角...

ta">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印发,今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了解到,与原有实施意见相比,新的《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现行不同参保阶段的政策规定,从参保对象、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和终止等过程和角度丰富拓展了相关内容。

比如,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以设区市市区、县(市)为单位,参照国家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且在我省各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以在我省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最长地有两个及以上的,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按政策确定的延缴地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继续在延缴地按规定为其缴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本人在延缴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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