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鹰潭中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
原告梅某于2018年7月2日独立创作完成了“小猪皮蛋”美术作品,系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此后,其相继完成“小猪皮蛋”系列卡通形象并进行宣传推广,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
2021年3月8日,梅某发现鹰潭某公司的网络店铺经营的部分砂锅产品所配图片与原告作品登记证书上权利作品的小猪形象一致,且短短几个月即获得较大的销售额。梅某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鹰潭中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鹰潭中院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原告梅某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内销售的陶瓷杯上使用的四幅小猪图形,与原告创作的四幅“小猪皮蛋”美术作品一致,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据此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以“小猪皮蛋”系列美术作品为元素的产品,赔偿原告梅某经济损失20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