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 |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 |
第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第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
新增 |
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
新增 |
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
第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
第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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