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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7 10:57:28 来源: 作者:用户28259    浏览次数:2    
摘要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7-08   实施时间:1998-07-08   发布时间:1998-07-08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830第八期(总第26期)   中文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外文名称:...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7-08

  实施时间:1998-07-08

  发布时间:1998-07-08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830第八期(总第26期)

  中文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7月8日财税字[199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以上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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