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一:承运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在运输途中,如有被遗失、损坏淋湿等意外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的,该约定系合同当事人自愿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合法有效。
案件:平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颜某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63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二:案涉货运合同有关于一方负责清点签字约定的,并不代表货运清单和物流托运单上必须有其签字,在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该单据有效。
案件:付某萌、乌鲁木齐大动脉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273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三:涉案货物由厂家负责装箱、箱内积载、绑扎、系固并铅封的,因货物在集装箱内未进行有效的绑扎、系固造成的货损,实际承运人、合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北京康利石材有限公司、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577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四: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船舶触碰不明物体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且其存在船舶驾驶和安全管理方面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
案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某胜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7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五:双方合同约定的运输单价为综合固定价格,合同履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价格条款予以变更,且一方在月结算中从未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的,应视为其对于已经结算的价款并无异议。
案件:哈密海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466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海达工贸公司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的问题。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的运输单价为综合固定价格,合同履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价格条款予以变更,且哈密海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工贸公司)在月结算中从未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应视为其对于已经结算的价款并无异议。海达工贸公司称实际运距超过合同约定运距,提前解除合同使其造成损失,但该问题属于合同解除的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海达工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履约超过约定范围或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对前期运距较长属于明知,也未提出异议,故海达工贸公司以其前期实际运距大于合同约定运距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
(1)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托运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人不明或因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收货人的责任。1、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当支付保管费;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