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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范文怎么写(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09 23:09:30 来源: 作者:用户12125    浏览次数:2    
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7民初3493号 原告陈某某,男,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开,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蒋某某,男,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第三人朱某某,男,户籍地址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合兴,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7民初3493号

原告陈某某,男,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开,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蒋某某,男,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第三人朱某某,男,户籍地址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合兴,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追加朱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开、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合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每月100元计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0日,被告与朱某某、原告签订《投资保本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和朱某某无条件补偿100%本金,第五条约定被告和朱某某在该合同终止之日一个月内将本金全部返还原告。原告投资金额2万元。被告于2018年5月8日作出还款计划给原告,具体还款日期为2018年6月、8月、9月、10月的17日分期还款5000元,但被告只还了6月、8月的分期款共计1万元,尚欠1万元。

被告对原告起诉答辩称:2017年9月原告将其资金通过朱某某在投资理财平台开设的账户进行理财,被告进行了具体的理财操作。在投资理财失败后,原告纠结多人于2018年3月份在坂田大新百货肯德基协迫被告和朱某某签订了《投资保本合同》,要求被告和朱某某偿还其投资本金。在2018年5月7日到8日,原告又伙同其他四个人在坂田大新百货肯德基,以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方式,协迫被告签订了还款计划。上述《投资保本合同》约定了原告不承担本金亏损,但是可以分配利润。根据常识,投资均存在风险,原告等人胁迫被告签订此合同也属显失公平,因此该合同应被撤销,被告并无返还原告本金的义务。同理,还款计划也是被告在受到协迫的情况下签订,对于被告也属显失公平,因此该还款计划也应被撤销,且被告在原告胁迫下已经支付了原告10000元。从《投资保本合同》可看出,被告和朱某某只需向原告共同还款20000元,因此不管从被胁迫的合同和还款计划应该撤销,还是从被告已经承担了《投资保本合同》所共同承担的义务的一半,原告向被告再诉求另外的投资款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对原告的起诉答辩称:2017年9月,原告等人通过与第三人以名义开立的账户进行投资理财,具体理财由被告操作,每一名投资者共用账户进行投资的监控,投资者都是知道共用的账号和密码的,他们能实时查看投资的盈亏情况。投资者理财失败后,原告等人纠集多人于2018年3月在坂田大兴百货肯德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胁迫第三人和被告签订了《投资保本合同》,要求第三人与被告偿还其投资本金,上述《投资保本合同》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并不是第三人真实的意愿。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撤销《投资保本合同》;2、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还款计划》;3、判令原告返还被告1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受朱某某的委托为原告理财,朱某某已告知原告投资具有风险。但理财失败后,原告胁迫被告和朱某某签订了《投资保本合同》和《还款计划》,逼迫被告返还其投资款。被告认为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应被撤销。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及第三人作为甲方与原告等多人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投资保本合同》,该合同有如下内容:1、(蒋某某、朱某某统称甲方)蒋某某私人负责帮朱某某以下朋友(大家统称乙方)闲散资金进行外汇操作赚钱,所有资金入至朱某某账户,确认资金到账后,合同方可生效;2、蒋某某操作保证大家资金安全,以下朋友不承担本金亏损,如因操作失误导致大家亏损或爆仓,蒋某某与朱某某无条件补偿100%本金,并在合同到期三个月内退还到大家账户;3、合同到期甲方须返还全部资金给大家;4、合作方式,大家不承担亏损本金(全由蒋某某和朱某某承担),得出的利润蒋某某和朱某某及大家各占50%;5、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一个月内将本金全部返还乙方。乙方其中原告投入资金20000元。

2018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内容如下:“陈某某总投资做外汇贰万元整”,按以前合同是2019年3月到期,经现协商蒋某某每月工资还款5000元一直到贰万元全部还清,具体还款日期:2018年6月17日5000元、2018年8月17日5000元、2018年9月17日5000元、2018年9月17日5000元、2018年10月17日5000元,总计贰万元全部退还清楚。到每月18日自愿开始按总额1%交滞纳金。”签订该还款计划书后,被告向原告返还了2018年6月、8月两期共计10000元的投资款。

被告及第三人均称《投资保本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系在胁迫情况下所签订,原告否认有胁迫行为。

第三人对《投资保本合同》的签订经过陈述称:“在坂田家肯德基里面,包括原告在内的乙方不让我和蒋某某走,所以没有办法我和蒋某某就签了。”、“当时不报警,是考虑到公共场合,影响大。”、“为什么事后不报警,因为被告家就在肯德基旁边,怕事情影响到他的家人。”

原告对《投资保本合同》签订经过陈述称:“当时我们和其他投资朋友,一起到肯德基打电话给蒋某某与朱某某,然后他们承诺在2019年3月10日全部退还投资款给我们,我们就不打算报警,最开始我们是想报警,因为我们认为他们是骗钱的,给钱的时候他们承诺可以随时退还投资款,结果需要退还的时候无法退还,经协商是他们自愿和我们签的,合同的内容都是一起去打印的。”、“签合同的时候没有限制他们的行为,当时还请他们吃饭。”

被告对出具还款计划书的经过陈述称:“该还款计划胁迫发生的时间是从2018年5月7日晚至2018年5月8日凌晨5时,被告在受到胁迫期间向朱某某发微信求助,朱某某报警反映该事后,坂田派出所民警到事发现场,但是原告已经胁迫了被告签订了还款计划。”

原告对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的经过陈述称:“2018年5月7日晚上8时许,当时我们在肯德基打电话给蒋某某,让他过来协商。当时签订保本合同的时候他还在平台上操作,我相信他会还款,所以才签订保本合同。后来反现平台没有操作,钱基本亏完了,感觉他会逃跑,所以协商让他尽快还款给我们,他回答就是没钱还。但是我们知道他有钱是故意不还给我们,我们一直在那里等,后来他下来走过马路对面他家楼下,我们就跟着去了,一直在楼下等到3、4点钟,有人报警了,警察就来了20多分钟,了解了纠纷情况后,叫蒋某某还钱给我们。警察走后,蒋某某不还钱一直耗到5、6点钟,后来他一个人回到肯德基自己写了一份还款计划,发微信给我让我去拿,我看了一下合同不同意,后来他就在合同下面加了滞纳金的条款,然后我就同意了。”、“签订还款计划书时被告只有一人,我方一开始是四个人,其中一人在5月7日晚上来了一个小时就走了”。

另查,第三人2018年5月8日凌晨收到被告救助微信后于当日3时47分报警,坂田派出所出警到事发现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及第三人均主张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投资保本合同》系在包括原告在内的六个投资人胁迫下所签订,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反诉请求撤销《投资保本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018年5月8日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从签订该还款计划书的经过看,从7日晚上8时许至次日早晨5、6点,原告带多人在被告楼下围困被告

,凌晨3点多,被告通过微信向第三人求助,第三人报警,坂田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在这种特定情形下,可以认定该还款计划书系受胁迫所为,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诉求撤销,本院予以支持。虽还款h划书应予撤销,但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8年3月签订了《投资保本合同》,依合同被告及第三人负有连带返还投资本金20000元的义务,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诉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如认为第三人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故原告诉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求的投资款10000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每月100元计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因还款计划书应予撤销本院不予支持该滞纳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返还投资款10000元给原告陈某某;二、撤销被告蒋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蒋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某

二O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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