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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4 06:37:58 来源: 作者:用户11393    浏览次数:1    
摘要

京政发〔2017〕30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其中,通州区部分...

京政发〔2017〕30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其中,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

二、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5日

(本文来自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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