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验收使用*个月后,管理处公共事务组组织装修施工复检。复检没有问题。公共事务组组长应在装修申请表上注明“复检合格”,并送管理处处长审批。财政部门应当退还装修*和装修企业的装修*金。
1.装修施工完成后,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申请验收。
2.管理处组织验收人员(机电维修组主管和技术人员、公共事务组主管和管理员)当天进行装修现场验收。装修中如无违章,应遵循以下程序:如发现违章,应遵循违章处理方法。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处公共事务科主任在《装修申请表》中的“竣工验收”栏签上“初步验收合格”字样,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4.管理处保安队收回施工证书。如有遗失,装饰企业应予以赔偿。
5.装饰企业在同*天离开市场。
6、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个月后,管理处公共事务组应对装修施工组织复验,复验无问题,由公共事务组主任在装修申请表上注明"复验合格",送管理处主任审批,由财务部退回装修人和装修企业的装修*金。
7、装修施工验收时,装修人有违法装修行为,公共事务组主任应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估价,列出扣除金额,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将扣除清单交装修人、财务组,由财务组按以下方法扣除:
1.先从装饰企业的装饰*金中扣除;
2.装修企业的装修*金不足以补偿扣除的,应当从装修*的装修*金中扣除;
3.装饰押金的扣除不能补偿的,装饰人应当予以补偿。
4、装修资料归档,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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