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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报警诈骗需要提交的材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3 09:11:46 来源: 作者:用户66664    浏览次数:2    
摘要

当今社会,诈骗套路层出不穷,老年人因信息闭塞、渴望健康、认知较弱等特点,极易成为诈骗分子的“下手对象”。 日前,固镇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老年人诈骗案件,被告人朱某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先后冒充固镇县民政局、任桥镇政府、固镇县财政局、杨庙乡政府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办理低保、残疾人证等为由,先后在固镇县城关...

当今社会,诈骗套路层出不穷,老年人因信息闭塞、渴望健康、认知较弱等特点,极易成为诈骗分子的“下手对象”。

日前,固镇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老年人诈骗案件,被告人朱某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先后冒充固镇县民政局、任桥镇政府、固镇县财政局、杨庙乡政府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办理低保、残疾人证等为由,先后在固镇县城关镇、连城镇、杨庙乡、任桥镇等地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1、王某2(68岁)、杨某1(75岁)、代某、吴某(69岁)、桑某六人共计人民币9400元。

2021年4月8日上午,在固镇县连城镇,被告人朱某主动与张某搭讪,并编造其系连城镇政府原武装部部长侄子,以借钱买烟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800元。

尝到甜头的朱某并未就此收手,2021年3月至7月间,朱某采取同样方式虚构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再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4000元、童某(66岁)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多次骗取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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