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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有哪些(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1 02:21:22 来源: 作者:用户71214    浏览次数:1    
摘要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1993]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03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1993]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03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 调出发票查验;
  •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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