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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国家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8 21:22:32 来源: 作者:用户63804    浏览次数:0    
摘要

基本案情事实:梁小飞于2016年4月28日入职繁星点点公司,但梁小飞于2016年5月14日提交的职位申请,该表载明填写的时间是2016年5月14日。双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安装;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员工在工作时间段内,自行预约客户上门服务。 2019年10月21日梁小飞在工作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事实:梁小飞于2016年4月28日入职繁星点点公司,但梁小飞于2016年5月14日提交的职位申请,该表载明填写的时间是2016年5月14日。双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安装;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员工在工作时间段内,自行预约客户上门服务。

2019年10月21日梁小飞在工作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2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其伤残等级为10级,繁星点点公司却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多次协商但繁星点点公司总是基于各种原因予以推诿。

梁小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繁星点点公司支付:

1.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Y元;

2.2016年4月28日到2019年10月2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H元;

3.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W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E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F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元;

6.请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梁小飞与繁星点点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繁星点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小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Q元;

三、繁星点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小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F元;

四、繁星点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飞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M元;

五、驳回梁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以上我们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劳动合同是什么时候建立的?是2016年4月28日入职?还是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期限2016年6月1日?提交的职位申请表载明填写该表的时间是2016年5月14日?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计算?3.请求的未休年休假、周六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有无依据?

▶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后对他们进行工作安排,除正式从事生产作业外,熟悉工作环境、开展上岗培训、学习规章制度等都应该算作正式用工,能否形成劳动关系当以实际用工之日作为判断,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本案当中合同的签订日是2016年6月1日并不是用工之日,也不是2016年4月28日入职,而是在其公司提交的职位申请表载明填写该表的时间是2016年5月14日,所以正式用工的时间为2016年5月14日,因为在2016年5月14日才表明梁小飞与繁星点点公司建立起了劳动关系,这个用工的时间对认定工伤至关重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当中,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x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针对七级至十级伤残,且是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发放。

▶请求的未休年休假、周六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工资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3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案当中未休年休假、周六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劳动者是可以主张权利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并不认可梁小飞关于加班的事实,因为梁小飞并没举证证明其加班的事实,而繁星点点公司平时是做好工作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里并没关于加班的记录,对于这一点对于该企业在创业初期就与中企律法建立了合作关系,听从了我们的建议,在该案件中为该企业省了不少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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